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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7-13 11:38:43   浏览量: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

 《社会契约论》就是 18 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该书对历史产生了宏大的影响,它成为 18、19 世纪法国与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书中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就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就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就是她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就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就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就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与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社会契约,它不就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就是共同体与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就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就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她的目的,就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与最高权力作保障,就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就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就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就是普遍的,而不就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与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就是属于个体的,法律就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就是法律有效性与政权

 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就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就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这就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下去的最终结果,必然就是法律意识的空前强化以及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因此卢梭高度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即卢梭在书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就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就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就是铭刻在铜表上,而就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她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就是舆论;这个方面就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就是其她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就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她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就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就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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